平博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其中,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:2024年5月17日上午9:15-9:25、9:30-11:30,下午13:00-15:00;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:2024年5月17日上午9:15至下午15:00期间任意时间。
(3)现场会议召开地点: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南大道17号公司白羊座会议室。
本次会议的召集、召开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法》”)、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》(以下简称“《股东大会规则》”)及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章程》”)等有关规定。
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: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人,代表股份62,506,100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.1105%,其中: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,代表股份62,500,000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.1042%;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2人,代表股份6,100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064%。
出席本次会议除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%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(以下简称“中小投资者”)2人,代表股份6,100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064%。
3、公司董事、监事、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,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。
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,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:
表决情况:同意62,506,10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%;反对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%;弃权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%。
表决情况:同意62,506,10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%;反对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%;弃权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%平博。
表决情况:同意62,506,10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%;反对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%;弃权0股平博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%。
表决情况:同意62,506,10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%;反对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%;弃权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%。
表决情况:同意62,506,10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%;反对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%;弃权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%。
其中,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:同意6,100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%;反对0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%;弃权0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%。
表决情况:同意62,500,30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907%;反对5,80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093%;弃权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%。
其中,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:同意300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.9180%;反对5,800股平博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.0820%;弃权0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%。
表决情况:同意62,505,80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995%;反对30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005%;弃权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%。
表决结果: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,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/3以上通过。
表决情况:同意62,505,80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995%;反对30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005%;弃权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%。
表决结果: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,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/3以上通过。
表决情况:同意62,505,80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995%;反对30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005%;弃权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%。
表决结果: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,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/3以上通过。
表决情况:同意62,505,80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995%;反对30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005%;弃权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%。
表决结果: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,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/3以上通过。
上海锦天城(广州)律师事务所赵剑发律师、鲁莎莎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,律师认为: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股东大会规则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;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、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;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。
《上海锦天城(广州)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()。
2、《上海锦天城(广州)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