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博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平博,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
(二)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: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方中路155号 (三)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、特别表决权股东平博、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:
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,董事长梅滨先生主持,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、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、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及《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的规定。
2、 公司在任监事3人,出席2人,因工作原因监事孙博女士未出席; 3、 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;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。
公司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会议,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,国浩律师(南京)事务所律师戴文东先生、郑华菊女士出席见证。
6、 议案名称: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:通过
10、 议案名称: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:通过
11、 议案名称: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订《金融服务协议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
1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6、7、9、11项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。
关联股东中电国基南方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五研究所、中电科国微(天津)集成电路芯片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已对议案7进行回避表决;
关联股东中电国基南方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五研究所已对议案8进行回避表决;
关联股东中电国基南方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五研究所、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对议案9、议案11进行回避表决。
3平博、本次股东大会分别听取了各独立董事的《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》。
1、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:国浩律师(南京)事务所律师 律师:戴文东先生、郑华菊女士
本所律师认为,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符合《公司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、《股东大会规则》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,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。